7月1日后没二维码会受啥处罚?
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
为进一步强化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农业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形成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的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兽药产品生产环节
1.2015年7月31日前,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已赋兽药二维码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产品,不再加贴现行的防伪标识。
2.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3.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在上述3个截止日期前生产的未赋二维码相应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二)兽药产品经营、监管环节
1.2015年7月1日起,广东、广西和内蒙古启动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环节追溯管理试点。
2.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销存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没二维码会受啥处罚?
兽药标签或销售最小单元包装上未按规定使用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或虽使用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但上市销售前未上传产品信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规定处理。
详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待农业部完成《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明确未赋二维码或者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产品处罚规定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经营环节试点 进度
时间进度安排:
(一)2016年4-5月,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试点兽药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报名、注册和审核工作。2016年6月,对试点企业组织开展追溯系统培训工作。
(二)2016年7-10月,试点企业完成兽药产品追溯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三)2016年11月,总结试点工作,完善经营环节追溯系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