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zfszfjd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9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0部规章、3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保藏机构资格”。
五、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链接,了解更多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2107/t20210709_637143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