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狐流产 索赔数百万
实习生郭佳诗本报记者化冰
种狐流产索赔数百万
开发区一养殖业主因附近工地施工爆破声响太大导致自己养殖场遭受损失而将施工方告上法庭
本报讯开发区董家沟一狐种貂养殖业主养了芬兰北极种狐610只,今年3月期间,我市两家公司在养殖场附近的某地施工。据养殖业主称,施工期间燃放鞭炮和爆破,导致他的种狐出现死亡、不受孕、早产、流产、化崽儿、不哺育仔狐及自食仔狐等状况。为此,养殖业主将这两家公司起诉到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739万元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开发区某狐种貂养殖场业主张某于2000年租用董家沟镇老炉村北山后荒地近10亩养殖种狐。他搭建种狐架舍数栋,从芬兰引进了北极种狐610只。2007年3月下旬,大连某13公司和9公司开始在开发区某山上打洞作业。在开工庆典及其昼夜施工过程中,大量燃放鞭炮和使用炸药爆破,并且在平时的施工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噪音,鞭炮和炸药产生的巨响和施工噪音,使得距离工地几百米处的种狐养殖场的大批种狐受到惊吓,并且得不到正常的休息,出现了不受孕、早产、流产、化崽儿、不哺育仔狐及自食仔狐,甚至死亡等情况,造成了张某700多万元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张某委托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圣峰和姚梦川,将13公司和9公司告上了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他们赔偿他经济损失739万元。
11月21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13公司认为,原告受到的损害不是由于他们公司造成的,因为他们公司虽然承包了围屏山工程,但是施工中的爆破项目已经承包给大连某有限公司了,而大连某有限公司是具有爆破施工许可的单位,如果张某所遭受的损失真的是由爆破造成的,那么责任应由大连某有限公司来负责。另外,13公司和9公司在施工前就与大连某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该工程施工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大连某有限公司承担。现在张某要求13公司和9公司来赔偿他的损失,是不适当的,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两被告还提出,原告张某无法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一事实。民事损害赔偿的唯一前提是有损害事实,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所养殖的狐狸食子、化胎,也没能提供死亡、食子、化胎的具体数额,仅凭几组照片无法证明这一切。
但是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原告张某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对他因狐狸死亡而遭受的损失数额进行评估。法院认为,应依法委托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对张某养殖的狐狸的损失进行评估。目前本案正在评估和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