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皮工业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措施
严格防止已依法取缔的年产3万标张皮以下的制革企业恢复生产。
现有年产3—10万标张皮的制革企业,应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现有的已采取集中制革的企业,总规模不宜低于10万标张,建设统一的集中式能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
新(改、扩)建独立制革企业,年产量应在10万(含10万,以下同)标张皮以上。鼓励年产量在10万标张皮以上的制革企业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
制革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需加强管理、统筹安排,必要时制定规划,并进行规划环评。
严格防止已依法取缔的年产3万标张皮以下的制革企业恢复生产。
现有年产3—10万标张皮的制革企业,应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现有的已采取集中制革的企业,总规模不宜低于10万标张,建设统一的集中式能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
新(改、扩)建独立制革企业,年产量应在10万(含10万,以下同)标张皮以上。鼓励年产量在10万标张皮以上的制革企业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
制革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需加强管理、统筹安排,必要时制定规划,并进行规划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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