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颁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28日签署第53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办法》共二十八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等条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28日签署第53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办法》共二十八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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