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兔生产技术规程
(DB37/T311-2002)
1 范围
本技术规程规定了肉兔生产中饲料供应、营养需要、饲养管理、配种、选种、卫生防疫、用药和统计记录等的要求。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不同规模肉种兔场和商品肉兔场肉兔的饲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仔兔
出生到断奶期间的兔。
3.2 幼兔
指断奶至3月龄期间的兔。
3.3 育成兔
指3月龄到初次配种之间的兔。
3.4 重复配种
用同一只公兔为一只母兔配种两次,中间间隔8h~12h。
3.5 双重配种
用两只不同公兔为一只母兔配种,中间间隔0.5h~1h。
4 要求
4.1 肉种兔场
4.1.1 饲料
4.1.1.1 保证饲料供应。大、中型兔场使用全价颗粒饲料,小型兔场可采用青粗饲料为基础、适量补加精料补充料。
4.1.1.2 经常对饲料原料及成品进行饲用及经济价值评定。
4.1.1.3 禾本科牧草于抽穗期刈割,豆科或其他干草在开花期收割。青干草含水量15%以下,色绿、芳香、茎叶柔软,叶片多,杂质少。
4.1.1.4 精饲料含水量低于14%,精饲料和粗饲料制粒前应粉碎并且混合均匀,一次加工颗粒饲料不应过多,应10d喂完。
4.1.1.5 配合颗粒饲料应根据饲料资源、营养成分,结合各种生理阶段肉兔的营养需要进行加工配制。
4.1.1.6 应用饲料添加剂必须了解其作用和安全性,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的有关规定。
4.1.1.7 严禁饲喂霉烂变质、冰冻、农药残毒污染严重、被黄曲霉或病菌污染的饲料,严格清除饲料中的金属等异物,禁用肉骨粉。
4.1.2 营养需要
表1 不同生理阶段肉兔营养需要
消化能(MJ/㎏) 粗蛋白(%) 可消化粗蛋白(%) 粗纤维(%) 赖氨酸(%) 蛋+胱氨酸(%) 钙(%) 磷(%)
种公兔 10.5 16.0 12.5 14.0-16.0 0.8 0.6 1.0 0.5
妊娠母兔 10.5 16.0 12.5 14.0 0.8 0.6 0.8 0.5
哺乳母兔 11.0 18.0 14.0 12.0 0.9 0.7 1.1 0.7
生长兔 10.4 16.0 12.5 12.0-14.0 1.0 0.7 1.0 0.6
4.1.3 饲养
4.1.3.1 饲养的一般原则
大中型兔场采用全价颗粒饲料时,可自由采食;不具备采用颗饲料的兔场青粗饲料和精料合理配比,定时定量,幼兔每天5~6次,成年兔每天喂3~4次,不突然变更饲料,不饮污染的水和冰水。
4.1.3.2 种公兔
按营养需要配制日粮,精液品质不佳的种公兔,必须提前20d左右改善饲料条件;饲料体积不能太大,易消化,适口性好。
4.1.3.3 空怀母兔
中上等膘情体况,能够正常发情配种。
4.1.3.4 怀孕母兔
按营养需要配合日粮。加强护理,防止流产。
4.1.3.5 哺乳母兔
分娩后1d~2d,多喂新鲜青绿多汁饲料,少喂精料,3d后逐渐增加精料量。日粮结构和饲料喂量应根据泌乳状况及食量加以增减。
4.1.3.6 仔兔
及早吃上初乳、吃足常乳,并经常观察吃乳的情况。生后16d~18d开始补料,喂料时少给多餐,均匀饲喂,逐渐增加,每天喂给5~6次;28日龄仔兔应吃料为主,吃乳为辅,然后根据情况28d~35d龄断奶。
4.1.3.7 幼兔
幼兔的饲料要易消化、体积小,喂量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4.1.3.8 育成兔
必须保证足够的优质干草、青绿多汁饲料和矿物质饲料。四个月以内饲料不限量,五月龄以上适当控制饲料量。
4.1.4 管理
4.1.4.1 管理的一般原则
每天清扫兔笼,隔5d~7d洗涮用具、换垫草、消毒;保持安静环境,严禁外人打扰,防御敌害侵袭;种兔每周放养1~2次,每次1h~2h。
4.1.4.2 种兔的生产、出售和转运必须符合《种畜禽管理条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1.4.3 种公兔
种公兔应一笼一兔,笼位层次应考虑配种方便。
4.1.4.4 怀孕母兔
不无故捕捉母兔,怀孕5d后单笼饲养;分娩前1d~2d准备好产仔箱,注意观察母兔的表现,对不会拉毛的母兔应人工拉毛,产房应有专人负责。
4.1.4.5 哺乳母兔
每天观察母兔的膘情和母兔乳房的状态。
4.1.4.6 仔兔
冬春寒冷季节要防冻,夏季炎热季节降温防蚊,平时防鼠害、兽害;保持垫草的清洁与干燥。15d后母仔分笼饲养,每隔12 h哺乳一次。
4.1.4.7 幼兔
按日龄大小、身体强弱分群,每笼3~5只,加强运动,多见阳光。
4.1.4.8 育成兔
3月龄以上的兔公母分群,一兔一笼。
4.1.5 选种
4.1.5.1 种兔的选择方法
根据个体品质、系谱及子代(后裔)进行综合选择。
4.1.5.2 选择时间
4.1.5.2.1 第一次选择在仔兔断奶时进行。以系谱选择为主,结合断奶体重、同窝仔兔生长发育的整齐度。将优秀个体归为育种群,差的个体归为生产群。
4.1.5.2.2 第二次选择在10~12周龄内进行。测定个体重、断奶至测定时的平均日增重和饲料转化率等。
4.1.5.2.3 第三次选择中型品种在5~6月龄、大型品种在6~7月龄。根据体重、体尺的增长以及生殖器官发育等情况淘汰发育不良个体,对选留的种兔安排配种。
4.1.5.2.4 第四次选择在1岁左右母兔繁殖2~3胎以后进行。母兔根据前三胎的受配性、母性、产(活)仔数、泌乳力、仔兔断奶体重、断奶成活率等情况,公兔根据性欲、精液品质、与配母兔的受胎率及其后裔测定结果评定,选出外貌特征明显、性能优秀、遗传稳定的种兔。
4.1.6 配种
4.1.6.1 建立发情预报制度,观察到母兔发情不论配种与否,均应及时记录。配种前,应进行表现、行为观察和精液品质检查。母兔在排卵刺激后2 h~8 h输精或配种。
4.1.6.2 中型品种5~6月龄,体重3.0㎏,大型品种6~7月龄,体重4.0㎏进行首次配种繁殖。
4.1.6.3 在公兔笼内配种,种公兔一天配种1~2次,连配两天休息一天。配种采用重复配种方法。
4.1.6.4 公母兔的使用年限为1.5~2年,若体质健壮,使用年限适当延长。
4.1.6.5 合理安排全年产仔计划,做到全年均衡产仔,在夏季不提倡配种繁殖。年繁殖胎次为5~7胎。
4.1.7 卫生防疫
4.1.7.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4.1.7.2 有一套严格科学的场区和舍内消毒制度。
4.1.7.3 有一套综合的疾病防治制度和措施。
4.1.7.4 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防疫制度和免疫程序。
4.1.7.5 按厂家提供的方法对疫苗进行正确保存和使用。
4.1.8 用药要求
见附录,并应及时根据国内外的需要加以调整。
4.1.9 统计纪录
4.1.9.1 肉兔养殖场应根据记录表格,逐项准确地填写各项生产记录,包括产仔数、配种产仔、生长发育、外貌鉴定、饲料消耗、系谱及疾病档案(包括防疫、检疫)等。
4.1.9.2 根据原始记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用于指导生产。
4.2 商品肉兔场
4.2.1 饲料、营养需要、饲养、管理、用药要求、卫生防疫和统计记录同肉种兔场。
4.2.2 配种
4.2.2.1 建立发情预报制度,观察到母兔发情不论配种与否,均应及时记录。配种前,应进行表现、行为观察和精液品质检查。母兔在排卵刺激后2 h~8 h输精或配种。
4.2.2.2 中型品种5~6月龄、体重3.0㎏。大型品种6~7月龄,体重4.0㎏进行首次配种繁殖。
4.2.2.3 在公兔笼内配种,种公兔一天配种1~2次,连续配种两天休息一天。
4.2.2.4 配种采用重复或双重配种的方法。
4.2.2.5 公母兔的使用年限为1.5~2年,若体质健壮,配种年限可适当延长。
4.2.2.6 合理安排全年产仔计划,尽量做到全年均衡产仔,在夏季不提倡繁殖。年繁殖胎次为6~8胎。
4.2.3 育肥
育肥包括专供育肥的幼兔和淘汰的种兔两种,育肥的幼兔可以是纯种肉兔的后代、不同品种之间的杂交和专门化肉兔配套系。
肉兔育肥以精料为主,改喂肥育要有10d的适应期。喂食全价颗粒要特别注意供给饮水。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用药要求
A.1 禁用药物
A.1.1 化学药物
氨丙啉、盐酸呋吗唑酮十盐酸氨丙啉可溶性粉、盐酸呋吗酮十泰乐菌素十红霉素可溶性粉(复方泰乐菌素可溶性粉、泰乐加)、盐酸氨丙啉十盐酸呋唑酮可溶性粉(水溶性富力宝);
盐酸呋吗唑酮、苯骈咪唑类(如氧苯哒唑、苯硫哒唑、丙硫哒唑、噻苯咪唑酯)。
A.1.2 所有激素类及有激素类样作用的物质
平喘药SALBUTAMOL(又名羟甲叔丁肾上腺素、盐酸克仑特罗)、性激素、秋水仙碱、促性腺激素、同化激素;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已烯雌粉、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药(如异丙肾上腺素、杀丁胺醇、多巴胺及β-肾上腺素激动剂等)。
A.1.3 出口动物到日本、欧盟市场禁用的药物
克球粉(二氯二甲基吡啶酚)、氯丙嗪、氨苯砜、二甲硝咪唑、呋喃唑酮、甲硝唑、洛硝达唑、恶喹酸;
磺胺类:如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喹恶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基异恶唑或其钠盐、磺胺间甲氧嘧啶或其钠盐、喹乙醇。
抗生素:四环素族(如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甲砜霉素、庆大霉素、氯霉素、伊维菌素、阿维菌素、螺旋霉素。
A.1.4 严格限定残留量的药物及其他污染物
消毒剂、农药及其他:甲酚、苯酚类;有机氯类(如六六六、滴滴涕、六氯苯)、有机磷类(如二嗪农、皮蝇磷、毒死蜱、敌敌畏、敌百虫、蝇毒磷)、氨基甲酸酯(甲萘威)、含重金属的(如铅、砷、镉、汞)、拟除虫菊酯类(如溴氰菊酯、蜜蜂的氟胺氰菊酯)、对乙酰氨基酚类(如扑热息痛)。
A.2 停药期
所有禁用的药物及其它污染物必须在出售前的1周内停用。